62.1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和保护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女性员工的劳动保护。
62.2参考文件
62.2.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62.2.1《中华人民共和国女婴保健法》
62.2.1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62.2.1劳安2号《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62.3保护内容
62.3.1女性员工的劳动禁忌。
62.3.2女性员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保护。
2.4保护措施
禁忌保护
62.4.1.1禁止女职工连续从事《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25公斤)的作业。
62.4.1.2女职工禁止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超过6次,每次负重超过20Kg;每次间歇负荷超过25Kg的操作)。
62.4.2月经保护
62.4.2.1月经期禁止的劳动范围:
62.4.2.1.1冷冻、冷水等低温作业;
62.4.2.1.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20 ~ 25公斤)的工作
62.4.2.1.3二级以上(含二级)(5 ~ 15m)工作的“高空工作分类”标准
62.4.2.2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当暂停前款规定的禁止范围内的工作安排。
62.4.3孕期保护
62.4.3.1的女职工将在其户口所在地的医院为孕妇建立保健卡。
62.4.3.2禁止怀孕女工从事劳动范围。
62.4.3.2.1工作场所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己烯、环氧乙烷、苯氧己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空气体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64.3.2.2工作场所的辐射超过《辐射防护条例》规定的剂量;
人工进行的土方工程和石方工程;
62.4.3.2.4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62.4.3.2.5全身有强烈振动的操作。
62.4.3.3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应调离原劳动强度大的工作岗位。从事轻松的工作。工作时间做产前检查,算作工作时间。
62.4.4产妇保护
62.4.4.1女性员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15天,产后7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产假增加15天。
如果62.4.4.2的女工怀孕并流产,她的单位应该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她一定时间的产假。
62.4.5哺乳期的保护
在62.4.5.1,婴儿不满一岁的女工在每个工作班有两个小时的哺乳时间(包括人工哺乳),每次30分钟。多胞胎的,每增加一个婴儿,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每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来回路上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62.4.5.2女职工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他们的工作时间不得延长。
62.5其他
62.5.1女职工结婚后,到有关行政部门办理生育指标,领取生育指标后,方可怀孕生育。
62.5.2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者,按国家有关行政部门的规定处理。
62.5.3公司工会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进行检查和监督。
62.5.4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