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1目的:建立安全装置的维护、管理分工程序、确保有效使用
42.2范围:适用于安全装置的使用者。
43责任人:工程部、动力部、保安部、保安部。
42.4程序
42.4.1所有附属装置(如防护罩、安全阀、限制器、联锁装置和报警器等。)配置在生产设备上,起保证人员和设备安全作用的,统称为安全保护装置,必须加强维护,保证灵敏好用。
42.4.2安全装置的维护和管理:
42.4.2.1的各种安全装置应由专人管理,由专人定期检查、维护和实施。
42.4.2.2的各种安全装置应记录在案,并纳入设备维护计划中进行定期维护。
42.4.2.3各类安全装置主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对主管的安全装置进行定期专业检验和校准,并将检验和校准情况记入档案。
42.4.2.4安全装置不准随意拆除、挪用或废弃,检修后必须立即恢复。
42.4.3管理分工
42.4.3.1所有机器设备上的安全装置(如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压力表、各种机械负载、行程限制器等装置)均由设备部管理。
所有电气安全保护装置(如各种继电保护装置和防雷装置等。)在42.4.3.2是由电气部门管理的。
42.4.3.3仪表部负责温度、压力、液位超限报警装置和安全联锁装置的管理。
消防部门负责42.4.3.4生产区域内火灾报警装置、自动灭火装置和其他固定灭火装置的管理。
安全技术部负责管理42.4.3.5佩戴和使用的物品和用具,以保护操作过程中的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