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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寿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奇台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最新)

灵寿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奇台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最新) 灵台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1.外资企业享有以下自主权

(1)企业有权决定自己的经营方式,享有人、财、物、产、供、销自主权。

(2)企业自主决定职工的招聘、辞退及其工资、奖金。

(3)企业有权按照其章程设立组织机构。

(4)允许任何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来我县创办任何新企业。经济成分不受限制,经营范围全部放开。

二、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生产性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企业申请,有关部门批准,在未来十年内,可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

(三)高校、科研院所向本县企业转让技术所得,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技术转让年净收入在2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20万元的,依法缴纳所得税。

(四)生产单位、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联合生产的中试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免征产品税。

(五)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三年内全额返还地方所得税。技术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企业减免税期满后,按15%的税率退还企业所得税。

三。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土地使用权最长为农用地60年,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和服务用地40年。期满后,可以依法申请延期。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

(二)个人独资开发荒山、荒地、水面,用于发展农、林、牧、渔业项目的,减半征收土地出让金。

(三)合资、合作项目,县土地作为出资,减收15%的土地出让金。

(4)外资企业免征县级土地管理费。

四、引进资金、人才、技术,给予以下奖励

(一)自愿或受聘在本县领办承包企业,当年新增利润超过5万元的,按10%提取奖金奖励给领办者或承包人。

(二)承包亏损企业,当年减亏50%以上,奖励承包方20000元,实现扭亏奖励承包方40000元。三年内实现扭亏,奖励承包人10000元。

(三)为县外企业引进项目的,按项目产品当年利润的10%(亏损企业按减亏额)给引荐者一次性奖励;引进的新技术、新工艺一经采用,除一次性奖励介绍者5万元外,三年内按产品销售利润的10%提取介绍费。

(四)有偿从县外引进资金,按到位资金的5%奖励引荐者;引进无偿资金奖励10%。

(五)从县外引进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工资待遇可高于县内同类人员,并优先解决住房、子女就业等问题。

动词 (verb的缩写)权益保护措施

(一)优先保证土地使用、劳动力就业、原材料供应和水电等生产要素。

(2)外商投资企业的项目审批、土地征用、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手续由我县招商办办理。

(三)凡在我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房产证时,只缴纳生产成本,免收其他一切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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