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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都有什么(女职工劳动保护有哪些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都有什么(女职工劳动保护有哪些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有哪些规定?& nbsp& nbsp& nbsp& nbsp根据女职工的特点,国家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作了如下规定:& nbsp& nbsp& nbsp(一)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 nbsp& nbsp& nbsp& nbsp(二)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止女职工从事的劳动。 & nbsp& nbsp& nbsp& nbsp(三)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 nbsp& nbsp& nbsp(四)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孕期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工作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减少工作量或安排其他工作。 怀孕七个月(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上夜班;工作时间要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算作工作时间。 & nbsp& nbsp& nbsp& nbsp(5)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产假增加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 nbsp& nbsp& nbsp& nbsp(六)有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个工作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 妇女每班的两个哺乳时间可以合并。 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 nbsp& nbsp& nbsp& nbsp(七)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期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工作时间。一般不安排他们从事夜间工作。 & nbsp& nbsp& nbsp& nbsp(八)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逐步建立女职工诊所、产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以自办或联办的形式,妥善解决女职工在身体卫生、护理和育婴等方面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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