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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矿产资源现状分析(新中国矿业发展历程)

我国矿产资源现状分析(新中国矿业发展历程) 中国新矿业权制度发展:建国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矿业权制度一度空白。我国学者对矿业权的研究很少,法学界对矿业权法律制度的研究也很少。 矿业权是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经历了& ldquo理解& mdash完美和认可& mdash再次提高& rdquo直到1986年我国《民法通则》和《矿产资源法》颁布,矿业权制度法律体系才初步建立。 《矿产资源法》使用了探矿权的概念,但它并没有出现在《民法通则》中& ldquo探矿权& rdquo话,只是原则上说了采矿权的主体、内容和法律保护(《民法通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开采,也可以依法由公民开采。 国家保护合法的采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有三处提到采矿权,分别是第三条第三款和第四款:& ldquo国家保护合法的探矿权、采矿权不受侵犯。 & rdquo& ldquo采矿权不得买卖、出租,不得作为抵押物。 & rdquo以及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买卖、出租采矿权或者以采矿权抵押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 & rdquo这是我国矿业权理论的起步阶段,处于萌芽阶段。我国关于矿业的法律法规只涉及两种权利,但对两种权利的概念、主体、客体、内容和法律关系都没有界定或说明。 不仅如此,有的还作出了错误的规定,如《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现已终止),一部与当时矿产资源法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其中就有这样的规定:& ldquo独立经济核算的勘查单位申请勘查登记,应当依据批准的地质勘查方案或者合同的有关文件,填写勘查项目勘查申请登记簿,领取勘查许可证。 & rdquo从这一规定中不难看出,除了地勘单位,其他任何民事主体都不可能取得勘查许可证。这一规定不仅在当时的矿业管理中得到贯彻,而且在矿业理论界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在当时的计划经济体制下,1986年的矿产资源法对整个矿业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经过几年的实践,国务院于1994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推动了矿业权的解释和适用。但限于《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和当时的法律情况,细则中关于采矿权的规定还很抽象,不能用于矿业。 在这一背景下,1996年8月29日,对《矿产资源法》进行了及时而重要的修改完善,并于1997年正式实施,从而确立了新的矿业权法律制度框架。 紧接着,1998年,国务院又相继颁布了《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三部矿业权行政法规。 虽然它们还带有一些计划经济的成分,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对矿业权管理的要求,但三部法律法规对矿业权的取得、流转和保护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不仅进一步完善了矿业权制度,也丰富了矿业权理论。 从《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的实践来看,我国现行的矿业法律制度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不能适应进一步改革开放和实施“十一五”规划的需要。控制人口增长,保护自然资源,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 rdquo我国的基本国策与可持续发展战略还有相当大的差距,建议尽快修改矿产资源法。 在矿产资源法修订之前,应尽快修订颁布新的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现有的《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是1996年3月26日国务院发布的,与1996年8月29日公布的修改后的《矿产资源法》的部分规定不一致。 作为主体法的配套法规,可以根据主体法设定的原则,大胆作出一些突破性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主体法的不足。 我国现行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 ldquo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 rdquo同时,该法第12条作出了具体规定。 可以看出,我国将矿业权分为探矿权和采矿权,因此,我国将矿业权统称为探矿权和采矿权[3]。 依法取得采矿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称为采矿权人。 虽然建立了新的矿业权法律制度框架,但难以奏效,主要是法律的部门规章过多,各部门法律之间缺乏协调。由于规章制度层级低,法律的可执行性不强。同时,法律调节机制多采用行政机制,没有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 主要表现为:矿产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制度不完善,没有建立有效的产权制度机制。 产权界定不充分,导致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低,浪费严重。 对政府产权的过度限制不利于有效市场的形成。 市场定价不显示或很少显示资源的价值。 完善矿业权法律制度应从市场、企业和政府三方面入手,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确定好产权。 良好的产权制度是矿业健康发展的源泉。 虽然《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规定了矿业权有偿转让和许可制度,但现行矿业权法律规定不足以实现产权的良性运行。 对于中国的矿业来说,良好的产权需要一种法律制度的变革和制度的重构。 但是,对于一个没有完善的产权制度的国家来说,建立一个良好的产权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 (2)严格矿业权许可 确立矿业权主体资格、勘查开采主导范围、矿业权期限应以严格的资格为基础。 (3)完善相关法律规定。 法治国家应该通过法律建立适当的制度。 & ldquo法律的目的是尽可能合理地构建社会结构,有效地控制因人性而必然产生的社会矛盾和冲突,以最小的阻力和浪费最大限度地满足人类在社会中的利益。 & rdq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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