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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锌行业排放标准(铅锌行业准入条件)

铅锌行业排放标准(铅锌行业准入条件) 铅行业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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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行业准入条件

为加快结构调整,规范铅锌行业投资行为,促进我国铅锌行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铅锌行业准入条件。

一、企业布局、规模和外部条件

或者新建、改建、扩建铅锌矿、冶炼和回收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标准的规定。依法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验收制度。

各地要按照生态功能区划要求,在优化发展和重点发展的区域,研究确定不同地区铅锌冶炼总生产规模,合理选择铅锌冶炼企业厂址。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规划确定的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大中城市及其郊区、居民区、疗养院、医院、对环境条件要求较高的企业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不得新建铅锌冶炼项目,也不得扩建除环保以外的铅锌冶炼项目。再生铅锌企业的选址应按照《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中焚烧厂选址原则进行。

新建铅锌冶炼项目,单系列铅冶炼能力必须达到5万吨/年(不含5万吨)以上;单个炼锌规模必须达到10万吨/年及以上,铅锌精矿、运输等外部生产条件。应落实,新建铅锌冶炼项目企业自有矿山原料比例应达到30%以上。允许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企业现有产能升级、改造、淘汰、转化为单系列5万吨/年以上(不含5万吨)铅冶炼产能和单系列10万吨/年以上锌冶炼规模。

现有再生铅企业的生产准入规模应大于1万吨/年;改扩建再生铅项目,规模必须在2万吨/年以上;新建再生铅项目的规模必须大于5万吨/年。鼓励大中型优势铅冶炼企业将小型再生铅厂与炼铅炉合并或回收再生铅。

开采铅锌矿资源应当遵守《矿产资源法》及相关管理规定,并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采矿权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规划进行开采,严禁无证勘查开采、乱采滥挖和破坏浪费资源。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规范铅锌矿勘查开采审批制度。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办法和审批权限,严禁越权审批,严禁分割转让整个矿床。

新建铅锌矿最低生产建设规模不得低于单体矿山3万吨/年(100吨/日),服务年限必须在15年以上。中型矿井单体矿井生产建设规模应大于30万吨/年(1000吨/日)。

采用浮选工艺的选矿企业的矿石处理能力必须在1000吨/日以上。

矿业投资项目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公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要求办理。总投资5亿元以上的矿业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矿业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铅锌矿开采、冶炼、回收项目资本金比例应达到35%以上。

二、工艺和设备

新建铅冶炼项目,粗铅冶炼应采用生产效率高、能耗低、环保达标、资源综合利用效果好的先进铅冶炼工艺,如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富氧底吹强化冶炼或富氧顶吹强化冶炼、双旋双吸或其他双吸制酸系统。新建锌冶炼项目,必须采用硫利用率高、尾气达标的沸腾焙烧工艺焙烧硫化锌精矿;单台流化床焙烧炉的炉膛面积必须达到109平方米以上,必须配备双旋双吸制酸系统。

必须有资源综合利用、余热回收等节能设施。烟气制酸严禁采用热浓缩酸洗工艺。冶炼尾气余热回收、除尘或尾气中低浓度二氧化硫处理的工艺和设备必须符合《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保护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火法冶炼必须在密闭条件下进行,防止有害气体和粉尘逸出,实现有组织排放;必须设置尾气净化系统、报警系统和应急处理装置。采用湿法冶金工艺冶炼时,必须有废气除湿净化装置。

发展循环经济,支持铅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提高铅回收企业技术和环保水平,走规模化、环保型发展道路。以及新建的回收铅锌项目,必须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回收和处理废杂铅锌。铅回收企业必须对废铅酸蓄电池进行整体回收,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中的相关要求进行贮存,并采用机械化破碎分选,对塑料、铅板、含铅物料和废酸液分别进行回收处理。如果在破碎过程中使用水力分选,水必须在无泄漏的封闭循环中使用。分离出的铅膏必须进行脱硫预处理(或送硫化铅精矿冶炼厂联合处理),脱硫母液必须进行处理,副产品必须回收。废铅酸蓄电池不得直接带壳熔炼。冶炼和精炼必须采用国际先进的短窑设备或同等设备,冶炼时的给料、出料和精炼钢锭必须采用机械化操作。禁止人工粉碎废铅酸蓄电池和露天粉碎。禁止使用直接燃煤的反射炉建设再生铅锌项目。

加强二次锌资源回收管理,集中处理回收的镀锌铁皮等镀锌钢材,有效回收锌、铅、锑等二次金属。鼓励再生干电池中二次金属的研发,并设立工厂。工厂生产规模没有限制。

新建大中型铅锌矿应采用适合开采矿床技术条件的先进采矿方法,尽量采用大型设备,并适当提高自动化水平。选矿采用浮选工艺。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等产业政策法规,淘汰土制烧结托盘、简易高炉、烧结锅、烧结托盘等落后铅冶炼工艺和设备,应立即淘汰,以及用坩埚炉冶炼再生铅,用土制马弗炉、马槽炉、卧式罐、小型立式罐等冶炼锌或氧化锌的工艺。然后用简单的冷凝设备回收锌。禁止新建烧结机-鼓风炉铅冶炼企业。2008年底前,淘汰改造后配有制酸系统但尾气和铅尘污染仍达不到环保标准的烧结机炼铅工艺。

三。能耗

新铅冶炼综合能耗小于600千克标准煤/吨;粗铅冶炼综合能耗低于450千克标准煤/吨,粗铅冶炼焦炭消耗低于350千克/吨,电铅直流电耗降至120千瓦时/吨。锌冶炼新工艺综合能耗低于1700千克标准煤/吨,锌生产电解锌直流电耗低于2900千瓦时/吨,锌电解电流效率大于88%。锌蒸馏的标准煤耗小于1600千克/吨。

现有铅冶炼企业:综合能耗低于650千克标准煤/吨;粗铅冶炼综合能耗低于460千克标准煤/吨,粗铅冶炼焦炭消耗低于360千克/吨,电铅直流电耗降至121千瓦时/吨,铅电解电流效率达到95%以上。现有锌冶炼企业:精馏锌工序综合能耗低于2200千克标准煤/吨,电镀锌工序综合能耗低于1850千克标准煤/吨,蒸馏锌工序综合能耗低于1650千克标准煤/吨,电镀锌工序综合能耗低于3100千瓦时/吨,电解电流综合能耗大于87%。现有冶炼企业要通过技术改造节能降耗,到“十一五”末达到新建企业能耗水平。

新建和现有再生铅锌项目必须有节能措施,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确保符合国家能耗标准。再生铅冶炼能耗应低于130千克标准煤/吨铅,电耗应低于100千瓦时/吨铅。

露天矿原矿综合能耗低于7.1千克标准煤/吨矿,铅锌矿原矿综合能耗低于1.3千克标准煤/吨矿。锌选矿综合能耗低于14千克标准煤/吨矿石。矿石电耗低于45千瓦时/吨。

四。资源综合利用

新建铅冶炼项目:总回收率达到96.5%,粗铅冶炼回收率达到97%以上,铅精炼回收率达到99%以上;硫的总利用率大于95%,固硫率大于99%;水循环利用率达到95%以上。新建锌冶炼项目:总冶炼回收率达到95%;蒸馏炼锌回收率达到98%,电锌(湿法)回收率达到95%;硫的总利用率大于96%,固硫率大于99%;水的循环利用率达到95%以上。

所有铅锌冶炼投资项目必须设计有价金属综合利用的建设内容。回收的有价伴生金属覆盖率达到95%。

现有铅锌冶炼企业:铅冶炼总回收率95%以上,粗铅冶炼回收率96%以上;硫的总利用率在94%以上,固硫率在96%以上。水循环利用率90%以上。冶炼和蒸馏锌的总回收率达到96%,精馏锌的总回收率达到94%,电锌的总回收率达到93%以上。硫的利用率在96%以上(ISP法在94%以上),硫的总捕集率在99%以上。水循环利用率90%以上。现有铅锌冶炼企业通过技术改造降低了资源消耗,十一五末达到新建企业标准。

新建铅回收企业铅总回收率大于97%,现有铅回收企业铅总回收率大于95%,冶炼废渣中铅含量小于2%,废水回收率大于90%。

铅开采损失率在露天开采(地下矿山)不得超过10%,在露天开采(露天矿山)不得超过5%,在露天开采(地下矿山)不得超过10%,在露天开采(露天矿山)不得超过4.5%。硫化矿选矿铅金属实际回收率87%,选矿锌金属实际回收率90%以上,混合(难选)矿石铅锌金属实际回收率85%以上,吨矿平均电耗低于35 kWh,吨矿用水量低于4吨/吨矿,废水循环利用率75%以上。禁止建设资源利用率低的铅锌矿和选矿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审批采矿权申请时,应当严格审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铅锌矿实际开采损失率、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不得低于批准的设计标准。

动词 (verb的缩写)环境保护

锌冶炼和采选业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的相关要求以及相关地方标准的规定。防止铅冶炼中二氧化硫、含铅粉尘的污染和锌冶炼热酸浸出锌渣中汞、镉、砷等有害重金属离子的随意堆放。确保二氧化硫和粉尘符合排放标准。严禁排放铅锌冶炼厂废水中的重金属离子、苯、酚等有害物质。《有色金属工业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将执行新标准。

铅冶炼项目的原料处理、中间物料破碎、冶炼、装卸等所有产生粉尘的环节,都要配备除尘回收装置进行处理,并安装通过国家环保总局指定的环境监测仪器检测机构适用性检测的自动监测系统进行监测。

对于新建的再生铅锌项目,废旧杂铅锌的回收和处理必须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确保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和相关地方标准的要求。严禁将电池破碎的废酸液不经处理直接排放到环境中。排放的废水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冶炼和精炼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必须有组织排放,并送至除尘系统;废气应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冶炼过程产生的废渣、废水处理系统产生的污泥、除尘系统净化回收的含铅烟气(灰)、除尘系统中的废吸附材料、燃煤炉渣等。必须无害化处理;含铅量高的水处理污泥和铅尘(灰)必须返回熔炼炉熔炼;工作环境必须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的要求;所有员工必须定期体检并保存记录。企业必须有健全的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和相应的应急设施设备;企业应配置完备的废水、废气净化设施,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回收生产企业,以及从事收集、利用、处置含铅危险废物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持证排放污染物(尚未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地区除外)达到排放标准。现有铅锌采选冶炼企业必须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环保部门应当对现有铅锌冶炼企业执行环境保护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公布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生产企业名单,对排放不达标或者排放总量超标的企业,决定限期处理。治理无效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停产或者关闭。

严禁矿山企业破坏和污染环境。要认真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和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程序。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复垦规定,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逐步建立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保证金制度,专项用于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矿业投资项目的环境保护设计,必须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公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裸露的矿区必须按照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要求,完成矿区的环境恢复。废渣、废水要循环利用,废渣要固化、无害化处理,污水要全部回收利用。地下开采采用充填采矿法,在采矿空区回填采矿废石、选矿尾矿等固体废弃物,控制地表沉陷,保护地表环境。采用充填采矿法的矿山不允许地表移动;采用其他采矿方法的矿山,地表移动程度不得破坏地表植被、自然景观、建(构)筑物等。

不及物动词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

牵头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治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铅锌矿、铅锌冶炼和制酸制氧系统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生产和使用前,必须依法经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验收。必须建立职业危害防治设施,配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火灾、雷击、设备故障、机械伤害、人员坠落等事故预防设施,以及安全供电、供水装置和消除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要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必须通过当地管理部门组织的专项验收。

铅锌矿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令号国务院第39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七。监督和管理

新建、改建铅锌矿和冶炼项目必须符合上述准入条件。铅锌矿和冶炼项目的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境影响评价等程序必须按照准入条件的规定办理,融资程序应符合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规定。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分级审批的规定,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现有符合产业政策的铅锌冶炼企业,要通过技术改造,满足新建企业在资源综合利用、能源消耗、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准入条件。

或者新建、改建的铅锌矿、冶炼、回收项目投产前,应当接受省级以上投资、土地、环保、安全生产、劳动卫生、质检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的联合检查组的监督检查,检查工作应当按照准入条件的相关要求进行。经检查,不符合准入条件的,由投资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按照设计要求限期完善相关建设内容。对未依法取得土地或者未按照规定条件和土地使用合同约定使用土地、未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或者未落实土地复垦措施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和土地使用合同予以纠正和处罚,责令限期改正,不得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依法打击各种采矿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限期整改。

新建铅锌矿、冶炼、回收的生产能力须经有关部门验收,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尚未实施排污许可证的地区除外),企业方可开展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涉及制酸、制氧系统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现有生产企业生产能力改扩建并通过省级有关部门验收后,还需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手续。

各地区发展改革委、经委(SETC)、工业办公室及环保、工商、安全生产、劳动卫生等相关管理执法部门。应定期监督地方铅锌企业实施准入条件。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协助相关部门跟踪监督。

投资管理部门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铅锌矿、冶炼、回收等新建、改建项目不予备案,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用地手续,环保部门不予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金融机构不予信贷,电力部门依法停止供电。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责令关闭的企业,应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国家发展改革委定期公布符合准入条件的铅锌矿、冶炼和回收企业名单。实行社会监督和动态管理。

八。补充条款

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港、澳、台地区)的各类铅锌矿、冶炼及回收生产企业。

本准入条件同样适用于其他设备改造为铅锌冶炼设备后的冶炼生产行为。

本准入条件涉及的国家标准如有修订,以修订后的新标准为准。

本准入条件自2007年3月10日起实施,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和宏观调控要求进行修订。

关键词TAG: 有色金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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