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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投资政策(韩国政策)

韩国投资政策(韩国政策) 韩国外国投资政策概述

1997年金融危机后,韩国政府开始意识到吸引外资的重要性。在此背景下,中国对其外资政策进行了大幅度调整。1998年11月,实施新的《外国投资促进法》,大幅放宽投资领域限制,允许外国企业与韩国企业进行敌意并购,对外国在韩直接投资实行全面自由化和鼓励政策。

一、禁止、限制和允许外资进入的领域

目前按照韩国标准行业分类(共1121个行业),邮政、中央银行、互助基金、证券交易所、学术研究、国家行政、教育、艺术、社会团体、宗教团体等63个行业。在韩国被列为外国投资对象;在其他适合外商投资的行业中,只有电视广播和无线电广播尚未开放,禁止外商投资;其他行业包括报纸发行、期刊发行、近海和沿海渔业、普通作物种植、肉牛养殖、发电、输电、配电和销售、肉类批发、内陆客运、内陆货运、定期空运输、不定期空运输、有线电信电话、无线电信电话和电信线路设备租赁。视听频道播放节目、综合有线及其他有线通信、卫星通信、新闻提供、放射性废物处理等27个行业部分限制外商投资;其他行业外资可以自由进入。

据负责外资政策的韩国产业资本部介绍,韩国名义开放度很高,达到发达国家水平。适合外资进入的各行业投资自由化指数高达99.8%,外资准入基本实行申报制管理。对于上述限制外资的行业,韩国基本以外资持股比例上限为主要限制手段。此外,政府行政部门仍采取限制国有企业持股比例、通过审批制度掌握资本进出动向、在一些需要保护的行业和国家垄断行业限制外商直接投资的市场准入等措施。这些限制性政策每年由工业和资源部汇总,并通过《外商投资整合公告》发布。

第二,韩国鼓励外商投资的一系列优惠政策

韩国外资政策的核心内容是“促进和支持”。主要优惠政策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规定对外投资形式除现金、机器设备和工业产权外,还包括持有的知识产权、在韩国的不动产和股份等。外商投资企业出资完成前,符合《外国投资促进法》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标准的,可以注册为外商投资企业,享受韩国政府给予外商投资企业的一系列优惠政策。

(二)对符合条件的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税收减免。

在确保韩国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享受同等减免税政策的同时,对外国投资者投资的467种高新技术产业和111种“创造高附加值、能为制造业等产业发展提供巨大帮助”的服务业和“外商投资领域”实施减免税。

符合上述条件的外国投资者,投资后前七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所得税、股息所得税等国家税收,后三年减半征收(从2005年起,免征5,减征2);收购税、房产税、综合土地税、登记税等地方税的减免期限至少为8年(前5年免费,后3年减半),地方政府可视具体情况延长上述地方税的减免期限,最长不超过15年。

自贸区、关税自由区(现两者已合并)、经济自由区(含济州国际自由城)外资企业税收优惠为3减2。

(三)支持外商购买和租赁国有土地

外商租赁土地的期限为50年,期满后可再延长50年;外商租赁的土地属国家所有、公有(指地方政府)的,根据投资规模、行业性质和所在地区,可获得50-100%的租金减免。购买国有土地的外国投资者可以20年分期付款或享受一年的宽限期。

(4)中央政府支持地方各级政府吸引外资。

中央政府在外商投资的各个方面向地方政府提供财政援助,包括设立外商投资区、购买土地租赁给外资企业、减免外资企业土地使用费、为外资企业提供职业培训补贴等。中央同意地方各级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向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就业补贴。

(5)建立“外商投资区”制度。

确定“外国投资领域”的标准是:

1.设立工厂或办事处时,(1)单个生产企业的外资超过5000万美元;(2)外资比例超过50%,新增员工1000人以上;(3)现有国家和地方工业园区被划定为“外商投资区”时,区内外商投资额超过3000万美元,新增正式员工300人以上;

2.外资超过2000万美元,从事以下行业需要新建设施的

(一)旅游旅馆业和水上旅馆业;

(2)“综合娱乐产业”和“综合园林设施产业”(外资金额3000万美元以上);

(3)国际会议设施业。

3.外资超过3000万美元,从事以下行业需要新建设施的

(1)货物综合物流中心;

(2)消费品物流快递中心;

(3)投资于港区后方腹地的港口设施和物流项目。

4.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外商投资企业属于同一产业分类或有上下游配套关系,或其地块属于同一国家或地方工业园区或属临时性。

符合上述任何一个条件的企业,只要提出申请,都可以认定为“外商投资区”。对这家外资企业,除了上述最基本的“国税7免3减、地税5免3减”税收优惠政策外,还免收租赁国有土地的租金等单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进厂道路、自来水、供电设施等基础设施给予资金支持,并酌情支持医疗、教育、住房等生活环境设施建设。

(6)简化外商投资申报及相关审批手续,加快政府办理相关业务。

外国投资者办理投资申报、办厂许可等需提交的文件。比外商投资自由化前减少一半;政府办理相关审批业务的最长时间缩短至30天,超过此时限视为自动许可。

(7)授予韩国投资贸易振兴公社(KOTRA)下属的投资支援中心(KISC)法律权限,使其能够协调与外商投资相关的各个部门的业务,有效地为外商提供从投资咨询到事后管理的一站式综合服务。将设立一个新的行政检查员(监察员),接受外国投资者的投诉,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改进计划和建议,并监督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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