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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所有权具有什么性(矿产资源所有权具有什么性质)

矿产资源所有权具有什么性(矿产资源所有权具有什么性质) 含义 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法律特征:& nbsp;& nbsp一、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含义:& nbsp& nbsp在罗马法中,所有权是人们支配物的最充分的权利,所以也叫完全财产权。 法国民法典第544条规定“所有权是不受任何限制地使用、取得和处分物的权利,但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除外。” 《德国民法典》第903条规定,所有权是指在不违反法律和第三人权利的前提下,随意处分物并排除他人任何干涉的权利。 中国民法采用前一种描述。《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 nbsp& nbsp& nbsp国家所有权是国家对全民所有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全民所有制的法律表现形式。 全民所有制以全民的意志和利益决定了国家所有制的本质特征,国家所有制是全民所有制最理想的法定权利形式。 & nbsp& nbsp& nbsp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是指所有者国家依法对矿产资源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 nbsp& nbsp& nbsp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表明我国实行的是全民所有的矿产资源所有权形式,即全民享有矿产资源所有权。 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是我国国有资产所有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 nbsp& nbsp& nbsp二。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法律特征:& nbsp& nbsp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也是一种所有权法律关系,除了一般的所有权法律关系之外,还有其自身的法律特征。 & nbsp& nbsp& nbsp(1)一般特征:& nbsp& nbsp第一,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是我国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法律体现;& nbsp& nbsp& nbsp其次,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nbsp& nbsp& nbsp第三,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是国家对矿产资源的专属支配权,与其他所有权一样,具有绝对性、排他性和可持续性 & nbsp& nbsp& nbsp(2)  自身特点:& nbsp;& nbsp与其他所有权法律关系不同,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法律特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nbsp& nbsp& nbsp第一,所有权的主体 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是统一的、唯一的。 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只有一种形式,即国家所有。 & nbsp& nbsp& nbsp作为国家统一的、唯一的矿产资源所有者,其含义是:国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内所有矿产资源的所有者,对可享有所有权的被征收资源的种类和范围没有限制;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权的主体,不仅是一般意义上的所有者,而且是矿产资源的政治主权者。作为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主体,意味着任何国家机关,无论其地位和职能如何,孙能老师都有权力完全是矿产资源的所有者,每个国家机关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代表国家行使处置和利用矿产资源的权力。 & nbsp& nbsp& nbsp第二,所有权的客体。 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客体是特定的。 这种特殊性体现在矿产资源的自然属性和经济属性上。 & nbsp& nbsp& nbsp(1)矿产资源的自然属性 首先,矿产资源的形成经历了漫长的地质时期,其总储量相对稳定,在一定时间范围内是不可再生的。这不同于森林、草原等可再生的生物资源或土地、水等非生物资源,也不同于太阳能、风力等取之不尽的恒定资源。 其次,由于地质条件和地质作用的不同,矿产资源的分布很不均匀,矿产资源的类型和赋存形式差异很大。 & nbsp& nbsp& nbsp(2)矿产资源的经济属性 首先,矿产资源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矿产资源总量和人均占有量是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次,矿产资源的不可再生性和枯竭性决定了矿产资源总量的有限性,人类对矿产资源认识、发现、开发和利用的有限性决定了其在经济学上的稀缺性。 随着矿产资源开采技术和利用范围的扩大,矿产资源储量日益减少,经济效益呈规律性下降。 & nbsp& nbsp& nbsp矿产资源作为国家所有的客体,还有一个法律规定的显著特征,即矿产资源不能作为市场流通进行流通。 & nbsp& nbsp& nbsp第三,矿产资源所有权保护的特殊性。 中国宪法第9条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综合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第十二条规定:“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截留、破坏。” "第81条第4款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矿产资源的保护。 “& nbsp& nbsp& nbsp《矿产资源法》还规定了无证开采矿产资源、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等侵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 nbsp& nbsp& nbsp修改后的刑法规定了侵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罪名和刑罚,加强了对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保护。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开采国家规定保护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nbsp& nbsp& nbsp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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