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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带来的环境问题(开发矿产资源产生的不利影响)

矿产资源开发带来的环境问题(开发矿产资源产生的不利影响) 矿产资源开发的外部负效应及其成因

外部性是指生产或消费给其他群体带来了无补偿的成本或无补偿的利益。矿产资源开发的外部负面效应是指矿业实体的经济活动给其他经济实体或社会造成的额外经济损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诱发的外部负面效应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外部负面效应

(一)对土地的破坏

矿产资源的勘探和开采会占用大量的耕地、森林等重要生态资源,可能会破坏大面积的土地资源。一般来说,采矿引起的土地破坏主要有三个方面:矿山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露天开采空露天开采形成的区域、固体废弃物堆积占用的土地。

地下开采后,受开采影响的地表将从原来的高程下沉,最终在mining 空区域上方形成一个比mining 空大得多的地表沉陷盆地。地面沉降在盆地中心最大,从中心向盆地边界逐渐减小。盆地表面向中心倾斜,在拐点处倾斜值最大。地表在最大下沉点和拐点之间是凹的,在拐点和边界点之间是凹的。当地地下水位很高的时候,地面下沉的时候,潜水会使地表裸露出来,导致盆地常年大面积积水,造成大量土地无法耕种。据统计,淮北矿区每开采一万吨煤炭,塌陷土地4.2亩,其中积水面积占35%;季节性积水或贫瘠地区占34%;仍可耕种但产量减少的面积占31%。当地地下水位低时,由于开采沉陷,地面降低,地下水位升高。一方面,地面和地下径流不畅,雨季容易发生洪水,使土地陷入沼泽。另一方面,在旱季,潜水蒸发变得剧烈,地下水容易将盐分带到地表,使土地盐碱化。土地的沼泽化和盐碱化明显抑制了农作物的生长,有些重度盐碱地上甚至寸草不生,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露天开采是在矿层覆盖层及其周围的表土和地层剥离后进行的,对土地的破坏非常严重。因为,除了直接挖损形成露天开采空区,还需要找一个排土场存放数倍于矿石量的土石方。如抚顺西露天煤矿已开采煤炭2亿吨,已开采形成长11km、宽2.5km、深288m的露天开采空区,破坏土地近4万亩;垃圾场占地27000亩。根据对我国部分露天煤矿的调查,每开采1万吨煤需开挖0.87 ~ 1.98亩土地,排土场占用土地面积为1.23 ~ 3.18亩。因为挖掘出来的土地已经被完全破坏了,不复垦就没用了。

固体废物主要矿物在开采、加工和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和泥状物质。根据成因不同,可分为采矿废弃物(采矿废石)、选矿废弃物(洗矿废石)和煤矿坑电石废弃物(粉煤灰)。随着煤矿井下开采范围的扩大,越来越多的矸石堆积在地面,形成矸石山。据统计,我国有1100多座矸石山,占用土地约15万亩;同样,随着电力工业的发展,火电厂排放的飞灰只有一小部分被工业利用,其余大部分排入灰水比为1: 10 ~ 1: 20的贮灰场储存。目前,贮灰场占地50多万亩。

从以上分析不难看出,大量土地被露天开采、挖掘、堆放各种废渣、废石、尾矿等破坏和占用。,而且土地破坏的面积在扩大,破坏的程度在加剧。

(2)对水体的污染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造成的废水污染是造成水源恶化的主要因素之一。它在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煤炭开采和海上石油钻探方面表现突出。采矿产生的废水、废液排放总量占全国工业废水排放总量的10%以上,处理率仅为4.23%。尤其是洗煤污染了水环境,不仅消耗了大量的水资源,还直接降低了水的可利用性。其中,海洋矿产资源开采造成的污染占沿海污染总量的20%。重金属的开采和加工对水污染不容忽视。1997年,我国矿业废水排放总量为13.28亿吨,矿业相关行业废水排放总量是采矿业的8.5倍。中国1200多条受监测的河流中,有850多条受到污染,污染率高达70.8%。许多有害物质进入地表水和农田,同时在排泄过程中通过直接渗透进入地下含水层,对周边地区的土地和地下水造成严重污染。山西省采煤造成18个县26万人饮水困难,30多万亩水田变成旱地。

(3)空气污染

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每年因采煤产生的工业废气排放量达3950亿m3,是相关行业中采矿业的30.5倍。这些废气是空气体的主要污染源之一。废气造成的酸雨使全国粮食年产量减少10%,约为1.5亿人一年的口粮。酸雨还会对铁路、桥梁等露天设施造成腐蚀和破坏。云南省某县一家小硫磺厂用土法炼硫,造成该地区空气污染严重,毁林数千亩。矸石堆长期露天堆积,容易风化破碎,造成大量粉尘随风飞扬,污染大气;矸石山自燃还散发出大量有毒有害气体,不仅使矿区附近的植被枯萎,农业减产,还增加了矸石山附近居民的呼吸道疾病和癌症发病率。据统计,全国已发生或正在发生自燃的煤矸石堆有250处,约占煤矸石堆总数的23%。煤矸石堆的燃烧可持续数年或数十年,剧烈燃烧时进入空气体的二氧化碳总量可达每天数万立方米。

(4)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由于矿产资源大多附着在一定的土壤上,勘探和开采必然会造成植被破坏、土地沙化等一系列环境问题。矿山周边采矿废弃物的长期堆积,会逐渐导致矿区土壤污染严重,土地肥力下降,造成大量废弃农田。甘肃民勤盆地北部绿洲的沙漠每年以10m的速度入侵,每年造成40万亩抛荒耕地和1.5亿元的经济损失。据知,我国准格尔煤田沙化面积已占煤田总面积的21%,其中11%为严重沙化土地,西部一些矿区已成为沙尘暴的主要沙源。在甘肃石羊河下游的民勤县,由于过量开采地下水,地下水位每年以0.5~0.8m的速度下降,水的盐度不断上升,地表生态系统遭到严重破坏,造成73万亩天然林和28万亩人工造林死亡,2528.5km2土地盐碱化。

(五)引发地质灾害的

不合理的采矿活动会诱发地震、山体开裂和滑坡等多种自然灾害。地下开采引发的瓦斯爆炸、岩爆、矿井突水、矿井地震灾害也造成了不同程度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据不完全统计,仅崩塌、塌陷、泥石流、水土流失等次生地质灾害就在全国破坏了10多万公顷土地。每年因地质灾害死亡数千人,造成经济损失200多亿元。在一些地区,滥采和落后的采矿方法使围岩失去稳定性,从而改变地质结构,引发地质灾害。甘肃陇南滑坡面积9067km2。滑坡12135处,与当地乱采铅锌矿密切相关。1980年,湖北远安盐池磷矿发生坍塌,体积达100万立方米,仅用16秒就摧毁了矿务局所有建筑和坑内设施,造成284人死亡,经济损失数千万元。1994年12月,浙江省龙泉市小梅萤石矿因乱采滥挖,造成矿区巷道整体坍塌,造成7人死亡;1996年8月,浙江青田县石坪川钼矿发生滑坡、泥石流、尾矿库溃坝等地质灾害,造成57人死亡,经济损失巨大。2001年11月,山西省仅9天就发生5起煤矿瓦斯爆炸事故,99人死亡。这些数据太可怕了。

二、原因分析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存在的外部性是典型的环境负外部性。对于其导致的资源配置失灵,可以从资源配置的两大手段——市场和政府干预的缺陷中寻找原因,即“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

(一)市场失灵

1.环境的“公共财产”特征导致市场失灵。环境是典型的公共物品。正是由于其所有权和使用权难以准确规定社会中的每一个群体或个人都会按照成本收益决策准则来利用资源和环境,这就必然导致过度滥用环境资源尤其是无偿使用环境资源的倾向,从而产生严重的外部不经济性。就矿业主体而言,既然可以无偿获得污染大气、地下水、破坏森林植被的权利,既然采矿废渣的堆放是无偿的,对土地的破坏是不受约束的,那么在自身成本最小化、利益最大化的自利动机驱动下,他又怎么可能保护矿业环境,承担所谓的“社会责任”呢?

市场经济作为一种交易经济,其本质其实就是产权的相互转移。因此,只有产权边界越清晰,各自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越明确,市场机制才能更加有效。根据产权的定义,环境产权是指拥有和使用环境资源、享有良好环境质量的权利。在环境问题上,产权界定不清是非常普遍的现象。一方面,由于技术和政治原因,环境的范围不容易确定。另一方面,环境产权的权利人太多,无法确定单个人的权利,其实现主体的范围具有不确定性。这两个原因使得环境资源的产权范围不明确,无法成为人们实现资源最有效配置的行为激励机制。因为没有明确的环境产权归属,企业没有必要为污染和破坏环境付出代价。其对其他主体和整个社会的影响程度是无法估量的,也没有制度规定他们应该为这种影响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企业出于对自身成本和收益的考虑,自然不会主动采取措施减少对环境的破坏。环境产权的缺失使得市场机制在这一领域失去了作用。

2.矿产资源产权界定不清导致市场失灵。矿产资源和其他资产一样,也有产权。其界定不清还会导致外部性,使市场无法发挥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1996年8月29日颁布的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从法律上强化了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明确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矿产资源所有权”。随后,1998年2月,国务院颁布实施《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确认了探矿权采矿权的产权,确立了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和依法转让制度。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与使用权是混淆的。往往表现为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统一,产权界定不清:谁是国有矿产资源的人格化代表,谁代表矿产资源所有者全面管理国有矿产资源,没有明确的规定和完善的管理制度。因此,矿产资源所有权的经济权益没有得到实际体现,使用权也没有得到规范和限制。一种产权结构是否有效率,主要取决于它能否为其控制下的人提供激励,使外部性大大内部化。由于我国法律规定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在国有产权的前提下,由国家选定的代理人行使矿产资源的其他权力。作为矿业主体,作为权利的使用者,在资源的使用和转让以及最终成果的分配上没有足够的权力,削弱了其保护或投资未来的动力,降低了其监督经济绩效和其他成员的动力。此外,国家全面监督这些代理人的成本极高。此外,行使国家权力的实体往往追求经济速度和政治稳定,这导致大量经济矛盾和社会问题的积累,如矿山严重的“三废”。矿区中小矿多,很多非国有小矿在地下和国家大矿斗。煤矿安全事故频发,国家和公共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因此,矿产资源产权界定不清晰,产权结构不完整,产权交易机制不完善,也使得市场无法充分发挥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产生外部性。

(二)政府失灵

理论上,由于市场在克服外部性方面的缺陷,政府起着重要的作用。在矿产资源行业,由于资源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其产权结构不易界定,而环境作为一种公共物品,往往难以纳入市场机制调节的范围,这就需要政府制定政策、制定法规和改革制度来纠正市场失灵。但有时政府的法律法规不仅不能纠正市场失灵,还会进一步扭曲市场,即“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不同,政府失灵主要是制度或政策原因造成的。概括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过分强调与环境保护直接相关的制度建设。环境破坏只是表面现象,其深层次问题主要在于经济利益。要保证环境的保护和优化,就必须有效协调个人或群体的利益,而个人或群体利益的有效协调是环保制度和法规力所不及的,它需要一系列与利益协调相关的政策法规的共同作用。传统的环境保护措施大多采取“零敲碎打”的方式,重收费轻预防,重处罚轻奖励,重行政轻经济。其结果是无法从根本上克服各种环境破坏和污染。

(2)对与环境保护间接相关的制度缺乏重视。政府在建设制度时,往往忽略了这些制度的环保功能。例如,在对矿产资源所有权进行立法时,不同所有权制度对环境保护问题的作用被忽视了。比如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矿山企业的所有制结构,导致矿业秩序非常混乱。集体小煤矿盲目分布分散,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乱采滥挖、争夺资源等非法开采活动猖獗,不仅破坏资源,也危及大矿和自身的生产安全。特别是小煤矿遍地开花,井架林立,废渣、尾矿随处堆放,对矿山环境造成了直接的破坏和影响。再比如产权制度的构建,忽略了法律对产权的明确界定来保护环境。由于人们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和不同的产权结构,人们有不同的期望,导致不同的产权制度对人们的行为有不同的激励,从而保护或破坏环境。但现行制度没有明确界定矿产资源产权结构中的权利和功能,难以充分实现国家作为所有者的经济利益:其他权利主体的权责不对等,没有环境保护的动力,自然不会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技术改进和效率提高,导致“三废”大量排放,资源利用率低,回收率低,对水、大气、矿区土地和植被的破坏严重。

(3)政府信息不充分导致决策失误。政府政策法规的效率和可行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一些标准和比较依据的准确性,而这些标准和比较依据又取决于政府对信息的充分掌握。实际上,政府很难掌握足够的信息,例如,很难确定采矿活动造成的环境破坏的规模,很难量化采矿企业对社会造成的外部成本,很难预测矿产资源浪费对后代的影响。因此,在征税、罚款、补贴和制定排放标准时,很难保证标准的准确性和合理性。即使标准尽可能反映现实在技术上是可行的,政府也要付出相当大的成本。

(4)利益集团的影响。相关利益集团为了自身利益,会利用各种手段影响决策部门做出有利于自己的决策。比如对部分矿产资源设定保护价,实行地方保护主义,寻租现象,大大降低了政府监管和执法的有效性。一些省级以下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超越规定的审批权限,违法批准颁发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开采证,或者擅自批准在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名胜区等重要区域开采矿产资源。此外,一些地方政府或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超越权限,擅自处置矿业权,擅自承包转让矿业权,从中牟取暴利。一些部门还将取得的采矿权非法转让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体采矿者。这些都与一些个人和部门的物质利益息息相关。

三。结论。

事实上,政府的失败在很大程度上也源于对产权制度缺乏深刻的理解,因此在法律和政策上无法体现和保障不同产权所有者的利益。因此,要克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外部性,必须从环境和资源的产权界定上寻求出路,通过外部性内部化或建立相关的产权交易,如排污权交易、土地塌陷交易、土地占用交易、水污染交易等,解决市场失灵问题。对于市场机制薄弱、外部性难以“内化于市场”的领域,应通过政府的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来完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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