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3月10日,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根据这一决定,国土资源部由地质矿产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海洋局和国家测绘局联合组建。保留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为国土资源部。
根据机构改革方案的说明,新组建的国土资源部的主要职责是: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在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国务院机构分为四类:宏观调控部门、专业经济管理部门、教育、科技、文化、社会保障和资源管理部门、国家行政部门。国土资源部划归教育、科学、技术、文化、社会保障和资源管理部门。国土资源部与教育、科技、文化、社会保障等部门一起,是国家经济发展的基础保障部门,是中国经济发展的后劲所在。这充分凸显了国土资源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
新成立的国土资源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管理。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调整组织结构,切实把部委和政府的职能转变为宏观调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资源管理机制。
求职目标
国土资源部未来五年要实现的五大目标
一是加强土地管理,特别是耕地保护,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针对有限的土地资源与快速增长的需求之间的突出矛盾,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有关指示精神,坚决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制定并实施世界上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措施。要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加强耕地开发复垦,积极开展土地整理,努力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确保规划期内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二是加强国土资源调查评价和科学规划,为国民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要组织各方面力量开展新一轮国土资源大调查,这不仅为当前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资源保障,也有利于可持续发展。加强基础性、公益性和战略性地质矿产勘查工作,发现一批新的矿产区,形成若干新的国家矿产资源基地。重要矿产探明储量将力争新的增长。同时,积极稳妥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提高矿产资源对国民经济发展的保障程度。加强西北、西南等缺水地区地下水勘探,缓解这些地区水资源供需矛盾。加强地质灾害的勘查、监测和防治,努力避免和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第三,加强国土资源信息系统建设,实现信息服务社会化。
建立国土资源信息中心,形成并不断完善全国国土资源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减少重复建设和重复工作。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管理手段,建立国土资源动态监测系统,努力提高信息化工作水平。加强对土地、矿产、海洋等自然资源信息的恐惧、加工、处理和利用,不仅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也为全社会提供信息服务。积极推进国土资源信息的应用和传播,提高全民保护和合理利用国土资源的意识。
第四,深化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国土资源管理新体制和新机制。
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理顺政企关系,改革资源调查评价队伍管理体制,实现部机关职能转变,建立高效精干的国土资源行政机构。根据国土资源的特点,理顺垂直关系,实现业务领导、干部任免、执法监察的双重或垂直管理,强化国土资源管理的国家职能。根据国土资源整体性、关联性和相似性的客观要求,理顺横向关系,尽快建立起从地面到地面、从陆地到海洋的集中统一的国土资源管理体系,实现国土资源的统筹规划。同时,建立和完善国家宏观调控下的土地资源市场配置机制,形成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有偿使用和流转制度,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第五,完善法制,依法行政,实现土地管理秩序的根本好转。
按照朱镕基总理关于“尽快立法”的指示精神,加强国土资源法制建设,在土地、矿产、海洋、测绘管理等方面形成完备的法律体系,做到有法可依。加强国土资源法制宣传教育,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全民守法意识。坚持严格依法行政,强化执法监督,严肃查处土地矿产违法案件,保护国土资源。
3.制定国土资源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立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负责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
一、功能调整
(1)分配的功能。
1.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的管理职能。
2.原地质矿产部的行政职能。
3.原国家海洋局的海洋资源管理职能。
4.原国家矿产资源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行政职能。
5.原国家计委制定土地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职能。
6.原冶金工业部、煤炭工业部、化学工业部、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行使的矿产资源行政管理职能。
(2)分配的功能
1.将地下水资源的管理职能交给水利部。
2.地籍测绘的行政管理职能移交给国家测绘局。
(3)功能的改变
1 .国家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矿产勘查任务,向直属事业单位承担。
2.土地、矿产、海洋资源的基础信息,资源利用和变化趋势的动态数据采集、技术处理、预测分析等功能委托给直属机构。
3.政企分开,国土资源部不从事土地、矿产、海洋资源的经营活动,与所属企业脱钩,不再管理企业及其生产经营和开发活动。
(4)强化功能
中国自然资源相对短缺。保护自然资源是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基础。国土资源部要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特别是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以保证人民生活和国家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需要。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国土资源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发布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农业部负责的海洋渔业资源除外,下同)等自然资源管理的规章制度;按照规定负责相关的行政复议;研究制定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海洋资源的政策;制定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海洋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法规、规范和方法。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土地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上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查,指导和审查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矿产资源和海洋资源调查评价,编制矿产资源和海洋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
(三)监督检查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的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海洋资源规划的实施;依法保护土地、矿产、海洋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担并组织调解重大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四)制定实施耕地特别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耕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指导监督未利用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确保耕地面积只增不减。
(五)制定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土地普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登记等工作。
(六)按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制定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和乡(镇)村土地使用管理办法,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
(七)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估,审批从事土地评估的评估机构资质,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承担国务院批准的各类用地的审批。
(八)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依法审批对外合作区块;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管理地质资料汇交;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审查确定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管理地质勘查成果;按规定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评估机构从事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的资格,确认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
(九)组织地质灾害的监测、防治和地质遗迹的保护;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和环境地质勘查评价工作。监测和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度开采和污染,保护地质环境;确定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图等具有重要价值的地质遗迹保护区。
(十)安排、监督、检查国家财政拨付的地质勘查费和国家财政拨付的其他资金。
(十一)组织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海洋资源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二)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按照国务院规定,管理国家海洋局和国家测绘局。
三。内部结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土资源部设14个职能司(室):
(1)综合办公室
组织协调本部门日常工作,负责起草相关文件,组织重要会议,处理文电、文秘、信息综合、新闻宣传、档案、信访、保密、安全、接待、财务、本部门资产管理等工作。
㈡政策法规司
起草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海洋资源的法律法规;组织协调部内相关立法工作;组织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办理有关行政复议事项;调查和起草关于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海洋资源的综合政策。
(3)计划部
研究国家和重点地区综合开发与整治的政策措施,拟订全国和区域土地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和海洋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环境规划;制定土地供应政策;指导和审查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复垦规划、土地整理规划、未利用地开发规划、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专项规划,参与审批上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
(4)财务部
制定相关财务会计制度,监督管理直属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承担地质勘查费和国家财政拨付的其他资金的财务管理;国土资源部管理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财务监督管理;监督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
(5)耕地保护司
制定耕地特别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耕地保护和土地整治政策、耕地转用管理办法、未利用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条例;指导耕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
(6)地籍管理部门
制定地籍管理办法,制定土地调查、动态监测、地籍调查和统计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地籍权属调查、变更调查和统计;制定土地权属确认、登记、发证和权属争议调解的规则和管理办法,承担重大土地权属争议的调解工作。
(七)土地使用管理部门
制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投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制定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和乡(镇)、村土地使用管理办法,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估,指导审计和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
(8)矿产开发管理司
依法承担探矿权、采矿权申请及其转让申请的受理、审查、登记发证、变更、延续(保留)、注销等日常工作;组织编制全国矿业权设置计划并负责管理;调解重大探矿权、采矿权权属争议和纠纷;组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
(9)矿产资源和储量的划分
制定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的措施、标准、规则和规范;管理全国矿产资源储量的评估、登记和统计工作;负责全国矿业权评估的监督管理;承担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负责全国地质资料收集、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组织分析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制定矿产资源政策。
㈩地质环境部
制定地质遗迹、地质灾害等地质资源的管理办法;组织实施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沉降、崩塌等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地质灾害和地下水的监测、评估和预报;确定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具有重要价值的地质遗迹保护区,组织开展地质遗迹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11)地质勘探部门
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负责地质勘查单位的资质管理;全面掌握我国地质矿产勘查情况,组织编制地质矿产勘查计划;负责审理石油、天然气、煤层气探矿权申请,监督管理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勘探开发活动。
(十二)执法监察局。
监督检查国家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法律法规的执行和遵守情况,制定土地执法监督和土地违法案件查处规定,组织开展对土地规划、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资产处置和土地使用权交易的监督检查,依法组织查处重大土地违法案件。
(十三)国际合作和科学技术司
拟订国土资源科技和外事规划,监督检查重大科技项目和外事工作的实施;促进科技进步,推广新的科技成果;政府间组织和相关国际组织的合作与交流,组织安排外事接待工作,办理出国人员相关手续。
人事和教育司
承担部及所属单位的机构设置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教育发展规划,指导教育学科和专业建设;组织培训工作。
党委。负责在京部委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工作。
四。安置职工
国土资源部行政编制300名。其中:部长1名,副部长4名,正处级领导职数4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机关后勤服务机构及其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审批。
动词 (verb的缩写)其他事项
国土资源部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行业务领导,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干部的任免需经国土资源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