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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矿业权价值评估中,需要考虑影响(采矿权价值评估要点)

在矿业权价值评估中,需要考虑影响(采矿权价值评估要点) 矿业权评估价值的内涵:& nbsp& nbsp矿业权评估收益路径评估方法修订方案中对矿业权评估价值内涵的修订说明:& nbsp& nbsp& nbsp矿业权评估价值的准确界定是评估计算模型推导的前提。 & nbsp& nbsp& nbsp& nbsp在《矿业权评估指南》之前,矿业权评估价值的内涵实际上是矿业权投资(勘查投资)和矿业权投资收益。 这是收入渠道评估方法的基本思想。 & nbsp& nbsp& nbsp& nbsp根据其内涵,以矿业权的DCF法为例,其计算模型的推导过程如下所示:& nbsp& nbsp& nbsp评估值=矿业权投资+矿业权投资收益=现金流入-现金流出(开发投资、经营成本、税费)-开发投资收益:& nbsp& nbsp这就是采矿权DCF法扣除开发投资收益的由来,也解释了为什么采矿权DCF法在现金流出中不考虑评估点之前的勘探投资。 & nbsp& nbsp& nbsp显然,根据矿业权评估价值的上述内涵,没有勘查投入的矿产地矿业权理论上不存在评估价值。但这与部分矿业权未经投资勘查即转让的现状相矛盾。因此,《矿业权评估指南》避免了对评估价值内涵的解读(“勘查或开采矿产资源所取得或支付的货币金额”)。 & nbsp& nbsp& nbsp从近几年的评估实践来看,尤其是矿业权的拍卖和拍卖市场交易,矿业权的成交价往往远高于评估价(与澳大利亚评估师通常高估勘查项目价值40%的情况相反)。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很多,但矿业权交易价格与评估价格不一致可能也是一个重要原因。矿业权交易价格包括勘查投资和勘查投资收益(前述“矿业权价值”),以及排他性(垄断性)勘查开发。 & nbsp& nbsp& nbsp在修改方案的讨论中,多数专家认为评估值包括矿业权投资及其投资收益。但勘查投资收益应以平均收益还是合理收益来表示,是否体现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是否包含超额收益,是否在转让方和受让方之间进行分配,都存在争议。 一些专家和修订组成员提到,现阶段增加矿业权投资者分享的矿产开发超额利润没有法律依据,如何划分属于矿业权人的勘查投资权和国家资源所有者分享的权益价值(特别是非法定转让或咨询评估),矿业权后的价格是否与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的范围和内涵重叠等,在法律法规和操作上存在诸多问题。 & nbsp& nbsp& nbsp& nbsp鉴于目前的分歧,修订后的方案暂不解释“矿业权评估价值”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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