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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与矿产品价值(有关矿产资源的储量)

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与矿产品价值(有关矿产资源的储量) 论矿产资源、矿产品和矿业权的价值

目前,在矿业权评估理论中,学术界对矿业权和矿产资源的价值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因此,在矿业权评估过程中,存在许多矛盾和问题。我国矿业权评估方法多种多样,主要是根据不同的价值内涵和理论基础提出的。不同的价值成分对应不同的理论,不同的价值理论选择不同的评价方法。要在实践中解决这些问题,首先要解决理论上的死结。本文根据马克思科学的劳动价值理论,深入分析了矿产资源价值、矿产品价值和矿业权价值的构成,理清了它们之间的关系,试图实现矿业权价值理论的完善。

一、矿产资源的价值分析

(一)矿产资源的价值

近年来对矿产资源价值的研究很多,国内外理论界仍存在较大分歧。目前主要有三种观点:①矿产资源没有价值,没有价格。原因是矿产资源是一种自然存在,不存在不加选择的人类劳动。所以矿产资源是没有价格的。②矿产资源没有价值,但有价格。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矿产资源和土地、水资源、瀑布以及一切非人类劳动创造的自然资源一样,本身没有价值,但有价格。③矿产资源的存在价值。这种观点认为,任何类型的自然资源,包括矿产资源,都有价值。

马克思的科学劳动价值论认为,没有人类劳动的自然物是没有价值的。矿产资源是特定条件下长期地质作用的产物,存在于地壳表面一定范围空的气态、液态和固态地质体中,可以开采利用,可以用货币计量,开发后可以提供经济效益。千百年来,某种地质体的价值和大小,是由人类为认识和利用它所付出的劳动决定的。作为天然存在于地壳中的物质集合体,只有通过人类的地质勘探和已探明的地质储量,才能从物质集合体的单位价值——思想价值,转变为具体价值——实用价值。概念,即矿产资源的“自然价值”,或称矿产资源的“绝对价值”。矿产资源的绝对价值是由人类的认知程度、开发利用程度和自身的稀缺性决定的。因此,现实价值不仅包括自然价值,还包括地质勘查的劳动投入(即勘查单位的投资成本)和矿床本身自然属性的价值。矿床本身自然属性的价值,即自然禀赋条件如富集程度、埋藏深度、储量大小等的价值。其禀赋条件可能决定了开采不经济,也可能形成超利润。不同的禀赋条件形成的价值是不一样的,是矿产资源的一个相对价值。因此,无论是否开采,作为已发现和探明的矿产资源,其价值应由三部分构成,即矿产资源的绝对价值、相对价值和勘探价值。

(2)绝对值

千百年来,人类为认识、开发和利用某一地质体而努力。这部分劳动已经转化为它的内在价值,这种地质体自然形成的稀缺性、差异性和耗竭性奠定了它的概念价值。随着长期经验和知识的积累,人们已经知道了某种矿产资源的使用价值,即使矿产资源矿床在被挖掘利用之前就已经具有了价值。这个价值是由矿产资源本身决定的,即矿产资源的绝对价值。

因此,矿产资源绝对值的计算公式

其中:P为矿石的市场价格;LMC是劣质条件下生产的单位量矿产品的长期边际成本、总矿业资本和税金;q是矿石的年产量;r是折现率;I是生产寿命(I = 1,2,…,n)。

(3)相对价值

除了矿产资源的绝对值之外,矿物成分在不同的环境中有不同的赋存条件。这些赋存条件的差异构成了矿产资源的相对价值。一个开采条件好的矿,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可以获得比开采条件差的矿更高的利润,同样的矿种,只能获得最低的利润。这种超额利润就是相对价值,它来源于矿床本身的禀赋优势,如矿床和矿体的储量、矿石的品位、开采条件、矿石的选矿和加工性能等。,而不是投资者通过增加人力、设备和财务投入,扩大生产规模以获得更高的劳动生产率而获得的额外利润。

因此,相对值的计算公式

其中:C为同一矿山单位的平均作业成本;I是同一矿山的平均总投资;Id为同矿平均地质勘探投资;f为同矿平均资金;r是折现率;I是生产寿命(I = 1,2,…,n)。

(4)勘探价值

矿产资源的元价值(即矿产资源的初始价值,它是绝对值和相对值之和)只有在矿产资源的储量通过地质勘探得到探明时才具有实际意义。只有通过必要的基础地质勘查投入,才能明确界定矿产资源的元价值。没有地质勘探劳动,就无法获得矿产资源。因此,矿产资源的价值包括勘探价值。

勘探价值计算公式

其中:θ为1、2、3、4,分别对应探明储量的A、B、C、D;f为θ级探明储量的经济可靠系数;Qθ为θ级的探明储量;κ为同矿平均地质勘探投资。

(5)矿产资源价值的构成

综上所述,矿产资源的价值等于矿产资源的元价值和勘查价值之和,即矿产资源的绝对价值、相对价值和勘查价值之和。

上述公式可以简化。

这里的储量级别是为了便于理解和计算,也可以根据GB/T 1776—1999《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进行换算。

二、矿产品的价值分析

开采矿产资源的收入只能在矿产品市场上实现。矿产资源和矿业权的价值最终通过矿产品的价值来体现。

矿产品的价值由公式(6)表示:

其中:V为矿产品价值;q是矿产资源的储量;Rh为开采回采率;Rx为选矿回收率;p是矿产品的价格。

此外,开采矿产资源必然会对环境产生影响,这是由矿产资源的特殊性造成的。开采矿产品的收入是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因此,有人认为矿产资源的价值还应包括环境价值:具有实用价值的矿产资源在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必然会对环境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和破坏,因为它们为人类创造了生存环境,使矿产资源被赋予了环境属性。然而,环境价值只能通过勘探、开采和矿物加工来体现。如果不开发或利用矿产资源,仅勘探将对环境价值造成很少或没有损失。相对于采矿和选矿对环境的影响,相应的补偿可以忽略不计。也就是说,环境价值并没有转移到矿产资源的价值上。只有在矿产品的后续开采过程中,与矿产资源开发相关的环境因素所包含的价值才会转移到矿产品上。因此,只有矿产品的价值包含环境价值。

(7)式中:V为矿产品价值;Va是矿产资源的绝对值;VC是矿产资源的相对价值;Vk是矿产资源的开发价值;Vg为矿产资源的勘探价值;Ve是环境价值。

也就是说,矿产品的价值有环境价值和开发价值,但矿产资源本身不具备这两部分。

三、矿业权的价值分析

(一)矿业权的价值构成

对矿业权价值内涵的理解还存在诸多分歧,主要基于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马克思主义地租、资源禀赋优势、风险收益平衡、资金时间价值等理论。目前,在矿业权评估领域,矿业权的价值构成和计算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①矿业权的内涵主要是投资者的投资和社会的平均利润。持这种观点的主要采用重置成本法和地质要素评估法进行价值评估。②认为矿业权价值由矿产资源和矿产资源开发者劳动带来的全部超额利润构成,一般用折线现金流法和等价投资-折线现金流法估算。③矿业权价值由勘探投资成本、社会平均利润和超额利润组成,一般采用地质勘探加成法估算。

本文的前两种观点都有一些缺陷。首先,对于投资者来说,投资的目的是为了探明或开发矿产资源,从而使矿产增值,转化为矿产品出售,实现投资收益。但是,矿产资源的勘探开发是一项高投入、高风险的投资,其投资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完全由投资者承担。一方面,投资者进入矿业权市场的前提条件是要有过硬的技术,因为对矿区矿产资源的控制程度和控制精度越高,对成矿远景的评价就越准确,有利于规避风险。另一方面,这种高风险必然带来高收益。比如“有眼光”的投资者发现了矿,产生了矿的升值,其超额利润的一部分自然要分给投资者。其次,国家拥有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因此应当参与超额利润的分配,表现为国家向采矿权人收取的“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因此,采矿权的价值只能包含部分超额利润,而不是全部。

2008年公布的《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并未对矿业权价值进行界定,但明确指出矿业权的评估对象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权利客体是矿产资源的已查明或潜在储量,权利主体是矿业权人,权利内涵是用益物权的价值。准则同时指出:“通常情况下,同一采矿权在同一基准日,不同经济行为的评估结果不一定相同”。这说明矿业权的价值是唯一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不随评估目的不同而变化。但矿业权价值评估结果是评估人员在特定时点对矿业权价值的评估。它不是固定的,而是随着评估日期、市场主体、评估目的、评估受益者等诸多因素而变化。

(2)矿业权与矿产资源的关系

区分矿业权资产和矿产资源资产的异同。矿业权不同于矿产资源资产。虽然它们关系密切,但就其性质和价值而言,它们是完全不同的。首先,从经济学上讲,矿业权作为一种物权,是用益物权、其他物权、限制物权,是一种无形资产。矿产资源是一种有形的实物价值,通过后期的开采和选矿,最终转化为矿产品的价值,用于不同市场主体(矿产资源所有者、采矿权所有者、探矿权所有者)之间的合理收益分配。矿产资源价值论是矿业权价值分析的理论基础,矿业权必须依赖于矿产资源,不能脱离矿产资源而独立存在。其次,从法律角度看,两种资产权利的主体不同。矿业权的主体是矿业权的所有者,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而矿产资源权的主体是国家。权利的可转让性是不同的。矿业权是一种受限制的物权,可以依法出售和转让,而矿产资源是宪法规定的国家所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权利的取得和丧失的原因是不同的。采矿权必须依法通过申请、审批和其他有偿方式取得。它们因民事法律行为或期限届满而丧失,而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则因其自然物的消亡而丧失。

在矿业权价值中区分国家转让矿业权的收益和矿产资源所有权的收益。国家出让矿业权的收入不同于矿产资源所有权的收入。主要体现国家所有者的权益,如资源税、资源补偿费等。其经济意义是矿产资源的自然价值,即“绝对矿租”和“第一种形式的级差矿租”。国家出让矿业权的收入,是国家将已探明的矿产地的矿业权转让给他人时收取的矿业权价款,用于补偿国家在矿产勘查过程中的投入和合理利润。它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勘探投资和社会平均利润,经济意义是矿产资源中的勘探价值;二是国家允许其分享的矿产资源开发超额利润的一小部分(即绝对矿租和第一种形式的级差矿租),这主要是基于矿业权的知识产权性质的确定、地质矿业的高风险、艰苦性和高盈利性等因素。

总之,矿业权价值是从矿产资源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一种用益物权,或者说“矿业权初始所有者权益”,可能是所有者权益的一部分,但不是全部。

四。结论

(1)矿业权的价值取决于矿产资源的元价值和对矿产资源的投资。从根本上说,矿业权的价值构成只包括矿产资源所有者的权益和矿业权运动中投资者的权益。矿产资源的元价值和环境价值属于各自的所有者。勘查、开采、选矿等矿产资源的投资价值属于投资者。这些价值和投资通过劳动转化为矿产品的价值。

(2)矿业权价值和矿产资源价值的补偿和利益分配应从其构成要素和形成环节进行划分。矿产资源和矿业权的价值最终通过矿产品的价值来体现。还可以通过矿产品的构成和形成环节,如认识、勘探、开发利用的所有生产环节,以及生产部门的正常生产,来考虑矿产品的价值,从而完成对矿产资源价值的补偿;通过矿业权中所有者权益和投资者权益的构成和比例,完成矿业权价值的利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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