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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评估方法可采取(矿业权评估规范)

矿业权评估方法可采取(矿业权评估规范) 矿业权评估方法:& nbsp& nbsp《矿业权评估收益路径评估方法修订方案》中“矿业权评估方法”的修订说明:& nbsp& nbsp《矿业权评估指南》收益途径矿业权评估方法包括折现现金流量法、等价投资-折现现金流量法、折现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折现现金流量法、收益法和收益权益法矿业权评估方法。 由于评价方法的理论和对参数选择的要求不同,有些方法有重叠的适用范围,同一矿床和相邻矿山采用不同的评价方法,因此评价结果差异较大,出现许多不合理的现象。 因此,修改方案中对方法的修改主要是统一了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的DCF法,并适当调整了各评估方法的适用范围。 & nbsp& nbsp& nbsp& nbsp一、统一DCF法:& nbsp& nbsp& nbsp名称:修改方案将探矿权采矿权的现金流量折现法称为现金流量折现法(DCF法),简称现金流量法(类似收益法简称收益现值法)。 & nbsp& nbsp& nbsp& nbsp(1)《矿业权评估指南》中矿业权DCF法存在的问题:& nbsp& nbsp贴现率的口径问题 由于开发投资收益在贴现前已经扣除,所以本计算模型采用的贴现率应该只是资本成本(货币的时间价值)而没有投资回报因素。最合适的应该是长期国债利率而不是现在的5年期存款利率3.6%+风险报酬,也就是现在扣除开发投资收益后7%的贴现率太高了。 (2005年我国10年期国债利率为4.44%,按照资金成本折现率为5%。 这也导致现行矿业权评估方法的设计要控制现金流出(投入的成本和投入的不足),以保证(提高)评估结果尽可能满足矿业权交易市场的要求。 同样,收益折现率法也有同样的问题。 & nbsp& nbsp& nbsp演绎开发投资收益的内涵 根据计算模型,扣除的应该是开发投资的收入,而不是老导的销售收入利润(开发投资与销售收入的无线关联),也不是现导的净现金流份额。 此外,本指南中的净现金流量份额也与评估界关于无形资产(根据财政部规定定义为无形资产)占项目净收益(净现金流量)的比例(三分法无形资产除外的投资和经营管理占2/3)的舆论相矛盾。 同样,收益法的净利润贡献率也有同样的问题。 & nbsp& nbsp& nbsp扣除开发投资收益后的价值数据来源 扣除开发投资的收益后,往往根据资产评估中上市公司的数据计算;老指南中的矿业权评估是根据《中国统计年鉴》计算的,而统计年鉴中所有国有及规模以上非国有工业企业的主要利润指标只有利润总额(企业盈亏总额),因此很难计算净利润(亏损和盈利企业所得税税率不都是33%),因此也很难计算总资产收益率(原销售利润率2.98%也有同样的问题)。 因此,在当前条件下,很难准确计算行业平均投资回报率。 & nbsp& nbsp& nbsp& nbsp(2)《矿业权评估指南》中探矿权的DCF法及存在的问题:& nbsp& nbsp探矿权DCF法的计算原理与采矿权DCF法类似。主要区别在于开发投资收益的处理方式不同。不是从项目的净现金流量中扣除开发投资收益,而是将开发投资收益(回报)计入折现率。折现率类似于项目经济评价(矿产资源经济学/矿业房地产经济评价)中折现率或基准收益率的ic含义,包括资金成本和投资回报(包括风险回报和平均投资回报)。 当经济评价中的折现率为ic时,计算出的NPV净现值代表项目超出基准投资回报水平的“超额回报”,反映投资可行性——NPV≥0。 因此,当折现率由资金成本和行业投资回报(基准投资收益)组成时,项目净现金流量的现值NPV就是项目超出基准投资回报水平的“超额回报”,即矿业权的评估价值。 & nbsp& nbsp& nbsp因为折现率对评估结果非常敏感(特别是建设投资较大时,影响很大 通常折现率的百分比是一个整数,特别是在用无风险报酬+风险报酬的风险累积法估计折现率时,因为数的有效精度取决于其构成中最短的有效精度,所以百分比是一个整数)。如何合理确定折现率是这种计算模型成败的关键。 & nbsp& nbsp& nbsp自有资金现金流量表用于计算评估值。 与反映整个项目现金流入和流出的总投资现金流量表不同,自有资金表从项目投资者(自有资金)的角度考察项目的现金流入和流出,反映的是自有资金而不是整个项目的投资收益。从DCF法的计算原理来看,用这种说法进行评价计算是不正确的。 当项目投资较大时,总投资现金流量表和自有资金现金流量表的评价结果差异较大,理论上难以解释。 此外,总投资现金流量表和自有资本现金流量表的折现率是否具有相同的含义和价值值得怀疑。 & nbsp& nbsp& nbsp综上所述,《矿业权评估指南》中矿业权DCF法和探矿权总投资现金流DCF法的计算模型均符合评估价值的内涵。考虑到上述(参数)问题和国外矿业房地产DCF法一般评估模型,修正方案对探矿权DCF法总投资现金流评估计算模型采用DCF法(取消自有资金现金流量表评估,开发投资收益不从项目净现金流中扣除),折现率包含社会平均投资收益率。 & nbsp& nbsp而探矿权采矿权的DCF法,除了部分专家认为修订方案初稿应统一在“等效投资-现金流量折现法”的基础上(等效投资-现金流量折现法的问题见下文)之外,没有其他意见。 & nbsp& nbsp& nbsp& nbsp(DCF法的适用范围:& nbsp& nbsp修改后的方案综合了各方意见,扩大了DCF方法的适用范围。除保留原有的探矿权评估、拟建(新建)和在建矿山采矿权评估外,还可用于具有稳定沉积矿产的大中型矿床普查区探矿权评估,以及具有现金流量法适用条件(具有或类似确定的评估参数)的生产矿山采矿权评估。 DCF法是收入渠道评估的首选方法。 & nbsp& nbsp& nbspDCF法能否应用于勘查阶段的矿业权评估,目前仍有争议。主要原因是找矿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发现矿床,而资源普查存在较大误差。在评估其价值时,应着眼于普查矿区的勘探前景,而不是目前的资源量。 考虑到仅限于沉积矿产大中型矿床普查区的探矿权评估,主要是北方主要煤田(特别是山西、陕西、蒙古、新疆等主要产煤区)煤层稳定,煤田已勘探程度高,在这种高勘探程度的“背景”下普查区类比估算的资源储量总体可靠,上述适用。因此,为了解决当前评价中的实际问题,作为一种尝试。 & nbsp& nbsp& nbsp& nbsp二。收益权益法& nbsp& nbsp& nbsp& nbsp权益法是在我国“小霜”矿山(矿床储量规模和矿山生产规模均较小)财务或经济评价数据缺乏或不规范的情况下引入的。这种方法存在对具体矿床开采条件考虑不足,评价计算可能过于简单化等问题。 但这种方法由于参数少、应用简单(也能避免评价结果的“随意性”),目前被广泛使用,但却被“过度使用”,甚至超出范围。 因此,建议取消或限制使用这种方法。 考虑到评估的历史连续性和方法选择的多样性(评估区间值时也可采用多种方法作为备选方法),且服务年限较短的矿业权DCF法可能存在评估结果偏小甚至为负值的问题(与收益权益法相比),故修订方案中保留了收益权益法。同时,为了解决这种方法本身的缺陷以及目前这种方法使用过度的问题,修订后的方案对这种方法的适用范围进行了限制。 & nbsp& nbsp& nbsp在修订方案讨论过程中,有人建议在原有收益权益法计算公式的基础上增加资源质量系数(主要针对金属矿产的品位)和开采条件调整系数两个调整系数,或者扩大权益系数的范围。 考虑到金属矿石品位等资源质量体现在产品价格中,开采条件的复杂程度是一个成本因素,已经体现在权益系数中。因此,增加两个调整系数似乎与原来的权益系数重复。 对于股权系数区间的调整问题,方案初稿已经考虑到区间过大可能会造成随意性大、不够严谨、难以量化评价等问题。,而且这种方式可以通过调整时间价格和限制使用范围来处理,所以暂时不做修改。 & nbsp& nbsp& nbsp& nbsp三。收益法& nbsp& nbsp& nbsp& nbsp方案的修改取消了收益法计算模型中“净利润份额”的扣除。原因请参考DCF解释。 & nbsp& nbsp& nbsp正常生产矿山采用收益法,其本质与DCF法相似,区别在于投资处理不同。 收益法不考虑流动资金的投入,固定资产投资以折旧的形式进入总成本(DCF法是指现金流出直接发生时,不进入营业成本)。实际上并不能真正反映现金流量的时间价值(资本的时间价值并不包含在折旧的计算中,虽然累计折旧等于固定资产投资,但折旧贴现后的累计价值明显小于固定资产投资)。折旧时间越长,折现率越高,用该方法计算的矿业权价值偏差越大。 为准确反映项目财务状况,符合国际通用方法,部分专家和修订组成员建议取消收益法。 & nbsp& nbsp& nbsp由于收益法和DCF法在评估经济参数时基本相似,所以用DCF法代替收益法的关键问题是评估中的固定资产投资能否合理估值。 如果固定资产投资取固定资产净值,通常在正常生产初期采用DCF法是可行的。但是,当剩余服务年限较短的矿山中后期固定资产净值不合理时,DCF法评估结果可能会出现问题(如固定资产存量较大时,DCF法评估结果可能偏小甚至为负值)。 & nbsp& nbsp& nbsp考虑到收益法在国内其他评估行业的广泛应用,《矿业权评估收益通道评估方法》修订方案保留了这一评估方法,但应慎用。 评估时应首选现金流量法,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选择适用的收益法。 & nbsp& nbsp& nbsp结合讨论意见,修正后的DCF法对生产矿山矿业权评估时的固定资产投资处理如下:如果你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矿山初步设计等在评估基准日类似时间完成的资料,可以参照新建和在建项目矿业权评估的处理方法确定固定资产投资;如果没有最近竣工的设计资料,可以用企业在评估基准日形成的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和在建工程账面价值,剔除矿山企业的社会资产和不良资产,作为矿业权评估的固定资产投资(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拟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应根据不同类型固定资产的原值采用不同的折旧年限,在固定资产折旧完毕后,在折旧结束时收回固定资产残值,在下一次使用时保持不变。 根据企业形成的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在建工程的账面价值确定固定资产投资明显不合理的,可以根据原矿山设计等资料和企业固定资产的原值和净值构成,调整或重新估算评估对象矿山的固定资产投资, 类比近期建设的类似矿山的投资情况或根据设计预算定额标准指标,确定本次评估采用的固定资产投资。 & nbsp& nbsp& nbsp& nbsp四。折现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方法:& nbsp& nbsp& nbsp方法:用DCF法更改名称,改为折现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 & nbsp& nbsp& nbsp根据指南,该方法主要用于现阶段山西、陕西、内蒙古主要产煤区详查及后续阶段的探矿权评估。考虑到详查阶段探矿权评估与DCF法的适用范围重叠,仅限于沉积矿产稳定的大中型矿床的预查和一般探矿权评估。 & nbsp& nbsp& nbsp该方法要求有资质的地勘单位编制地质储量报告,并有评估机构进行审核。由于其对地质资料、资源和模拟开发方案的要求较高,在评价实践中一般不采用这种方法,而是采用成本法,难以达到设置这种评价方法的初衷。 此外,从目前的实际出发,与国外接轨,由评估机构对资源储量进行估算并对其负责,是评估改革的方向。从鼓励采用该方法的角度出发,修改方案为:评价所依据的地质资料汇编,普查和预调查获得的(333)和(334)?资源的评估不是强制性的,而是由评估客户决定的。 但无论评估是否备案,评估机构都应当对地质资料和资源估算的规范性、可靠性、有效性发表独立负责的意见。 & nbsp& nbsp& nbsp折现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提出较晚,目前实际应用较少。方法理论和参数选择可能存在不完善之处。而且其适用范围普查区的探矿权可以用现金流量法评估,预调查的探矿权可以用其他方法评估。因此,在实际应用中应综合衡量各种评价方法的可用性,合理采用这种方法。 & nbsp& nbsp& nbsp& nbsp五、等值投资-贴现 流量法:& nbsp;& nbsp& nbsp方法:将DCF法更名为等价投资-现金流量折现法。 & nbsp& nbsp& nbsp当投资-现金流量折现法本质上是多方投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或采矿权评估价值的分割,而分割的依据-评估价值是用其他方法计算的(矿业权评估指南是现金流量折现法,也可以包括收益法等其他方法)时,该方法本身可能不会成为独立的方法。 在其应用方面,DCF法与DCF法在评价参数和评价结果上也存在差异或矛盾。 考虑到历史沿革,这种方法应该保留,但其适用范围应该改变。同时,修订后的《指南》应相应修改其计算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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