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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护地内矿业权差别化管理(自然保护区能否开采矿石)

自然保护地内矿业权差别化管理(自然保护区能否开采矿石) 如何保护自然保护区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

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与环境保护发生冲突怎么办?

在2017中国探矿者年会上,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法律顾问吴永高在法律板块专题论坛上发表演讲,给在自然保护区拥有矿业权的矿业权人建议:

一是要搞清楚我们的采矿权在自然保护区的哪个功能区,二是要学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吴永高说,截至2013年底,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面积已达14631万公顷,约占国土面积的15%。但也存在功能分区模糊、领域边界不清等现象。

吴永高介绍,根据自然保护区的规定,自然保护区可以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矿业权人要明确两个问题:一是保护区是否划定了核心区和缓冲区;第二,他的采矿权是否在核心区和缓冲区。如果不是在核心区和缓冲区,按规定& ldquo实验区内可以有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 rdquo规定,保护区可以保留部分采矿权。

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的采矿权怎么办?《环境保护部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规定,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取水权人应当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法退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一般有几种退出方式:一是采矿权未转让、登记的,不再转让、登记。二是到期采矿权,不再办理续期登记,而是办理注销手续。第三,调整自然保护区的范围,通过调整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功能区划,让出部分区域,让出采矿权& ldquo合法& rdquo改变。

吴永高在上述通知中指出& ldquo对自然保护区设立前已存在的合法探矿权、采矿权、水权,以及自然保护区设立后手续完备、经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同意已设立的,要提出差别化补偿退出方案,在保护探矿权、采矿权、水权所有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法退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 rdquo规定,符合条件的采矿权人可以提出补偿要求。无论是设立保护区前设立的矿业权,还是设立保护区后设立的矿业权,矿业权人通过法定程序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都是基于《物权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政府委托形成的、值得保护的利益& ldquo行政信托保护权益& rdquo,采矿权人可以理直气壮地提出相关补偿要求。

至于赔偿范围,吴永高建议应包括已缴纳的剩余年限采矿权使用费或剩余储量对应的价格、探矿或采矿基础设施投资、经审计的折旧和适当的预期收入。

矿业权人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吴永高认为有三种途径:协商解决、复议、行政诉讼。

吴永高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苏诉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政府案为例。& ldquo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政府和环保部门在环境行政管理活动中,应当注意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平衡,而不是只考虑环境保护的需要,而忽视合法经营者的信赖利益。特别是要防止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被认定为& lsquo为了逃避赔偿责任,故意以各种理由。非法& rsquo现象。& rdquo吴永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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